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咸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党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根据上级有关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区直机关“三定”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办)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区直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区直部门与乡(镇、办)之间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挂牌和更名,涉及副科级以上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分配、管理经省、市下达的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区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区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九)审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办机关新进人员用编进编。
(十)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区编委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编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区编委的重要工作;审议决定其他需要区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区委、区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按规定处理,由区编办承办。
(一)区编委办公会议由区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区编委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区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编委主任请假,不得请人替代。
(二)区编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编委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就重要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三)凡属区编委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区编办列出建议议题,报区编委主任审阅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四)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区编办负责汇报;涉及干部人事事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负责汇报。
(五)区编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分歧意见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一般应暂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六)区编委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汇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区编委办公会议由区编办负责通知并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办事机构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区委机构序列。区编办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设置调整事项;承担全区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审核报批和日常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意见。
(四)研究拟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分类制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标准;审核审批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审核上报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领导职数核定事项;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审核提出意见。
(五)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优化规范和监督检查,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协调全区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区级与乡(镇、办)之间的职责分工,配合上级编制部门开展省直管县和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七)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用编手续办理和管理;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区编委主任报告区直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对拟提请区编委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
(九)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
(十)监督检查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和中文网络域名的规范使用。
(十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负责区级登记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权限
为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区编委会会议审议,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市编委(编办)审批的事项:
l、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方案;
2、全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升格和撤销。
(二)由区编委会会议审核,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
1、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类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2、区直各部门与市直之间重大职权的划分与调整。
3、全区党政群机关、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的核定和调整。
(三)区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区直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区直各部门之间、区直各部门与乡(镇、办)之间重大职权的划分与调整。
3、全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的核定和调整。
4、全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调整、更名和挂牌。
5、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股级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6、区委组织部等部门跨系统任命、调配股级干部时的编制异动。
7、区直部门之间同类型跨系统调动;乡镇、农村单位向城区调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及家属、退役士官安置、招录(遴选)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安排选调生、从外地调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的编制办理。
8、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的分配。
9、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四)区编办审批的事项:
1、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在总量不增加前提下的调整、更名和挂牌。
2、区委任命、调配副科级以上干部时的编制异动。
3、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同一编制性质的人员流动用编(不包括系统内乡镇农村向城区异动用编)。
4、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编。
5、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网上名称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6、湖北省编制实名制系统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更新。
五、工作程序与文件审批
(一)工作程序
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向区编委会写出专题报告,由区编办根据报告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协商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属区委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提交编委会审议后,以编委会的名义报区委审定;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提请编委会研究审议时,也可经编委主任审查后,直接报区委审定。
2、属于区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提交编委会审定;特殊情况可由区编办提出意见,直接报编委主任审批。
3、属于区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集体研究确定。
(二)文件审批
1、经区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区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由区编委会议审定,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3、经区编委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区编委文件行文;
4、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统一由区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区编委名义行文的,送区编委主任签发;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5、经区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行文。
六、编制管理与调配程序
1、上级编制部门下达的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由区编办提出分配方案,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到乡、镇、办、区直党政群机关。上级下达政法系统行政编制,专项使用,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依据省市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定编标准,由区编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审定。
2、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和新增人员必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限额内,按照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所需人员首先从同类型经费渠道单位内调剂,结合所缺职位需要的原则进行。
3、编制空缺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下半年,向区编办申报下年度人员用编计划,组织、公务员部门根据部门、单位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制订考录计划,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后,由组织、公务员部门具体负责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4、区委任命调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时,调入单位有空编的,调入干部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调入单位没有空编,由区委组织部理顺工资,不办理编制手续,待调入单位有空编时,再由调入单位向区编办报告办理用编手续。
5、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配人员、系统内乡镇、农村单位向城区单位流动,用人单位要根据缺编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提出书面报告,由负责审批部门报区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办理调配手续;系统内同一编制性质的人员流动用编(不包括系统内乡镇农村向城区异动用编),由用人单位向区公务员局提出书面报告,区公务员局报区编办研究审定后,办理调配手续。
6、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和退役士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需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负责安置的主管部门报区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区编办下发用编文件,办理安置手续。
7、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凭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增加人员编制计划单》,组织、公务员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手续。
8、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人员增减的,要在15天内到区编办办理核编手续。
9、全面落实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对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
七、机构编制纪律
(一)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或下达,其他任何部门文件均不能作为增加或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各级党政群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变动。
(三)机构编制是配备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核拨经费的依据。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机构规格和编制员额配备领导班子和各类人员,按照批准的编制核拨经费,将财政预算和编制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控制超编进人。
(四)各单位一把手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批准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不得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随意调整人员编制;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将系统内下属单位人员调进机关、在下属单位之间进行人员调动、聘用临时人员。对无编人员,组织部门不予调动、提拔;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公务员部门不予办理调动、考核、调资,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手续;执法部门不予批准执业资格、核发执法证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由区编办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规则》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九、本《规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