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初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报告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自我检查,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先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并作出结论:登记局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合格”标记。年检合格标记有效期为一年;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