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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8-06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一)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规范,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湖北正处在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和挑战,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组织架构不尽合理,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政府和财政供养规模偏大,部分县(市、区)消化超编人员的任务没有完成,机构编制反弹的压力比较大;一些地方和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意识比较薄弱,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仍然存在。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二)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目标,机构编制工作要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形成改革、管理和法制化建设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重心从具体事项审批向破解制约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转移。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更加注重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眼优化配置执政资源,创新管理手段,改进服务方式,着力破解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难题。更加注重法制化建设,不断推动职能、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努力实现机构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加注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组织结构优化、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机构编制“零增长”,建立起与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二、统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央编办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湖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试点指导方案的会谈纪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探索适合湖北省情的改革路径和动力机制,深入研究改革的目标框架、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深入研究各层级政府的行政架构和权责关系,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设置机构、配置资源,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继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坚定推进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建立履职配合机制,健全部门责任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加大精简管理层级和实行大部门制的探索创新力度。合理划分各层级政府的职责重点,采取依法委托、授权或下放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五)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通过调查清理、规范调整、科学分类和配套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妥实施转企改制,完善过渡政策。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改革管理体制,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加强对事业单位运行的评估和监督,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党政机关社会管理的职责权限,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府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继续推进相对集中执法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合理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府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继续推进相对集中执法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体制。

  (七)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改革的攻坚力度。鼓励各地围绕“两圈一带”的战略部署,积极创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发展、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推动省、市、县政府管理体制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扩权强镇的原则,依法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促进经济发达镇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继续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开发区管理等体制改革。根据中央部署,逐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八)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副县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必须报省审核或审批。建立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各地各部门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呈报。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办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办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九)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行政编制统一由中央审批,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总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全省及各地事业编制的总规模,规范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必须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限额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明确过渡时限,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化。各地各部门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必须优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逐步完成消化超编人员任务。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严格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调控机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坚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科学管理要编制、向提高效率要编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探索建立聘用制和雇员制,坚决遏制增加工作任务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现象。因工作任务调整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加大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调剂编制的力度,及时撤销、合并或整合职能取消、下放和转移的部门,相应减少或收回编制,调整到职能加强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逐级呈报,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一)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考录、招聘、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全面推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前必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核准使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和各部门职能任务,统筹核准使用编制,并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坚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控制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员额内。建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能和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情况要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编制调整优化和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建立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制度。

  (十二)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条条干预”、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或不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虚报人员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各地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十三)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强“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建立机构编制系统监督检查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央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专项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强“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建立机构编制系统监督检查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央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机构编制年度报告、定期核查、违纪违规行为通报、责令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机关整体超编县(市、区)的进人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工作,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的有效衔接。

  (十四)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推进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统一的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办公管理网络平台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机构编制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促进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扎实推进“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使用工作。

  (十五)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保证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能。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进行清理,抓紧研究制定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和行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要把严格管理机构编制的能力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高度,更加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构编制的能力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高度,更加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十七)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或未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十八)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机构编制部门是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担负起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管理的责任。要解放思想,积极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探索加强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勇于担当,坚持原则,顶住压力,严格把关,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守住机构编制管理这道防线。要转变思维方式,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提出体制、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使机构编制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十九)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机构编制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机构编制管理意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组织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机构编制管理意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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